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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組通過決議,推動建立「裁判憲法審查制度」。未來訴訟當事人若認為確定裁判中法官的法律見解有違憲疑慮,可聲請大法官審查是否違憲,倘大法官認定法律見解違憲,則可發回終審法院重審,形同民眾多一審的救濟管道。社會普遍認為這是有利於民的作法,然而自司法制度來看,卻有諸多待斟酌之處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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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是採所謂「集中式的抽象違憲審查制度」,也就是由司法院大法官專責憲法解釋,以及審查法律、命令等抽象規範是否違憲,並不包括審查具體個案裁判是否違憲。由於大法官不負責個案的審判工作,即使在受理人民聲請釋憲案件時,只能抽象解釋,無法桃園 海鮮吃到飽作成個案裁判,當事人僅能依據大法官解釋聲請法院再審或非常上訴。有論者批評此種釋憲與審判分割的設計,不僅徒增訟累,對人權保障亦是一大傷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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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樣的批評固有其道理,然而問題是,如果要建立「裁判憲法審查制度」,以目前大法官僅有「抽象法規的審查權」,如何能擴及「具體的個案裁判」?簡單地說,就是合憲性的基礎為何?有認為憲法第78條規定中「解釋憲法」,似可解釋包括對裁判是否違憲在內。然而這樣的說法卻不無曲解憲法意旨之嫌,更難以避免「假審查之名,行裁判之實」的質疑,侵犯憲法第77條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6號解釋所確立的各級法院審判權。尤有甚者,以往大法官擴張違憲審查的範圍,涵蓋「判例」與「各終審法院之決議」等,引起與終審法院的齟齬,形同審判權對抗釋憲權的局面。正本清源的作法,唯有透過修憲擴張大法官的職權,否則必將引發司法機關間權限的衝突。再者,有人認為大法官涉入具體個案裁判的審查,將成為訴訟的「第四審」,但更令人擔憂的是,大法官成為「實質的第三審」,甚至由「三審制」質變為「二審制」的情形。倘未來第三審採取嚴格法律審及「上訴許可制」,大幅限制案件上訴第三審的機會,多數案件將於第二審確定,此時再向大法官聲請審查,大法官不啻形同架空最高法院的「第三審」。以目前15位大法官的人力配置,能否負擔大幅增加的案件量,答案已然不言可喻。如果又為了減輕大法官負荷,嚴格限制人民聲請審查的條件,形式上的四審制,實質上卻可能僅剩兩審。這樣犧牲人民審級利益的改革,真的對人民有利嗎?此外,以往最高法院最遭人詬病之處,在於不自為裁判,動輒將案件發回下級審法院更審,造成案件久懸無法確定,嚴重影響人民權益。未來大法官若認定裁判違憲,卻也只能發回終審法院重審,如此一來,只不過又多了一個延宕案件的「發回法院」,豈非與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望背道而馳?司法改革的目的,在於建立人民信賴與保障人權的司法制度。「裁判憲法審查」固不失為改革司法的一帖良藥,然而如果沒妥適的規畫,完全漠視可能引起的憲法爭議,甚至犧牲人民權益,暴虎馮河貿然付之施行,恐怕反將成為司法災難的開始。(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內政法制組副召集人)(中國時報) var _c = new Date().getTime(); document.write('');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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